10月29日,民航局適航司發布通知,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性分析指南》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管理程序》等三份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據介紹,民航局在2020年發布了《民用無人機產品適航審定管理程序(試行)》和《民用無人機系統適航審定項目風險評估指南(試行)》后,并組織開展了多個無人機項目適航審定工作。在此基礎上,適航司結合無人機項目適航審定實踐情況以及實名登記工作開展情況,制定了三份規范性文件草案,本次意見征集的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
其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征求意見稿提出,用于載人飛行、進入融合空域飛行或在地面人員稠密區域上方飛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按正常類、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型號合格審定,通過取得型號合格證(正常類、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更改和補充型號合格證獲得設計批準,通過取得生產許可證獲得生產批準,通過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適航證獲得適航批準。
不用于載人飛行、不進入融合空域飛行且不在地面人員稠密區域上方飛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按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型號合格審定,通過取得型號合格證(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更改和補充型號合格證獲得設計批準,通過取得生產許可證獲得生產批準,通過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特殊適航證獲得適航批準。在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局方將充分考慮其運行場景,結合對運行風險的識別情況,對已頒布的適航標準進行適用性評估,同時增加針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特有的控制站、控制鏈路等方面的要求,并以專用條件形式確定適用要求,作為型號合格審定基礎。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只能獲得特殊適航證,并且應當在局方規定的限制條件下飛行。
對于局方認定的中型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以通過提供制造人出具的符合性聲明申請適航批準,獲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特殊適航證。局方不對其設計和生產進行單獨批準。
此外,對于正常類和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情形,應當貫徹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風險的設計批準審定原則,依據《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AP-21-03)的適用部分,并結合本程序的適用要求,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
對于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形,依據《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AP-21-32)(政策|民航局印發《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惠及輕型飛機、輕型運動類、載人自由氣球等,10月31日已生效?。?,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
對于正常類和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情形,依據《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AP-21-31)的適用部分,開展相關證件的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監督。低風險類別的正常類、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參照《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AP-21-32)開展上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