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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通用航空法律法規及政策有哪些?
        來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發布時間: 2021-12-10 | 2842 次瀏覽 | 分享到:
        2020年1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CCAR-395-R2),取代原《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

        我國通用航空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一般性民航規定及政策

        1.中歐航空安全協定生效,適航技術實施程序完成簽署

        經過中歐雙方共同努力和多年的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民用航空安全協定》(以下簡稱安全協定)及附件《適航和環保審定》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標志著中歐航空安全領域合作進入新的階段。2020年9月,中歐雙方進一步簽署《中國民用航空局與歐盟航空安全局關于適航和環保審定的技術實施程序》及其附件《民用航空產品運行/維修實施程序》,從適航審定和航空器評審合作方面細化了安全協定及其附件的內容,為中歐民用航空產品互認創造了良好環境,安全協定及附件的內容將更好地得以實施。

        2.多項民航法規、規章頒布或修訂

        2020年1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CCAR-395-R2),取代原《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該規定參考國際標準,在原規定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從調查主體、事件報告、調查程序等方面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工作進行了規定。

        2020年5月,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CCAR-121-R6),增加機組疲勞管理的限制等修訂。同月,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R3),對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與管理活動予以明確規范。

        2020年10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定》(CCAR-221),明確規定國際航空運價按照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協議,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對于協定、協議未要求核準或備案的國際運價,交由航空運輸企業自主決定。

        2020年12月,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20年國務院令第732號)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刪去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企業涉及外資的特別要求。

        3.民航局出臺一系列疫情防控政策

        為積極應對新冠疫情的影響,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陸續出臺了有關支持政策,在防范疫情境外輸入風險的同時持續為民航企業的發展排憂紓困。

        2020年3月,財政部和民航局頒布《關于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對航空公司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給予資金補償,并陸續發布了相關財稅金融優惠政策,如免征航空公司繳納民航發展基金,每月減輕民航企業負擔約6億元;對航空器客艙內裝貨改裝項目以及對航空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運航權執飛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給予資金支持等。

        2020年3月26日起,民航局實施國際航班“五個一”政策,即國內每家航空公司經營至任一國家的航線只能保留1條,外國每家航空公司經營至我國的航線只能保留1條,且每條航線每周運營班次不得超過1班。2020年6月,民航局、外交部、國家衛健委、海關總署等部門共同建立專班機制,以入境航班落地后旅客核酸檢測結果為依據,對航班實施熔斷和獎勵措施。上述民航疫情防控政策有效調減了國際客運航班量,在確保通航國家不斷航的同時切實防范了疫情境外輸入風險。

        二、通用航空法規體系重構

        1.一系列通航領域規范性文件實施或公開征求意見

        2020年8月,民航局發布《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11月發布《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9月,民航局空管辦發布對《通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建議的通知,民航局擬采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通航營運人對未涉及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飛行活動無需辦理預先飛行計劃審批手續,只需辦理備案手續。

        2.進一步完善通航經營許可管理

        繼2018年、2019年修訂之后,2020年8月,交通運輸部頒布新修訂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8號)。新規定將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分類由原先按照通航企業注冊資本金規模劃分為四類經營性活動,修改為按照飛行活動性質劃分為“載客類”“載人類”以及“其他類”三類通用航空活動,由于不同性質的飛行活動對應的飛行安全要求和所涉公共利益不同,因此突出了分類監管的原則。此外,新規定降低了通航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的門檻,對從事載客類經營活動的通航企業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

        3.通航團體標準不斷推出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先后發布《通用航空應急救援術語》《森林航空消防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指南》《直升機城市消防應急裝備配備指南》《直升機山區搜救設施設備配備指南》《通用航空企業短途運輸旅客服務規范》《通用機場空域監視系統建設通用要求》等團體標準。

        三、無人機管理規定2020年3月,民航局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管理程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實名登記管理程序》《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審定項目風險評估指南》三份政策性文件征求意見。2020年5月,民航局制定并公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引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點示范工作有序開展。

        縱觀這一年,民航重點領域立法不斷加強,通航法規體系正在穩步建設,無人機監管與試點工作持續推進,完善的民航法律法規體系及民航政策已成為推進我國民航領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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